法制日报:恶意携子乞讨就该撤销监护权

2013年03月13日16:42  法制日报 微博

  广州市政府3月1日公布了《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出建立诉讼代理人和监护权转移制度,对反复教育不改仍携带子女乞讨等不履行监护责任的人员,救助保护机构将依法向属地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由法院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另行指定监护人(3月12日《新京报》)。

  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经历,那就是在广场、车站、地铁等公众场所,被一些流浪的儿童反复纠缠乞讨,让人不胜其烦。而这种乞讨的背后,都有成年人的指使,其中许多甚至是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他们幕后指使自己的子女用这种不堪的方式来赚钱。

  这种指使子女进行乞讨的行为不仅败坏道德、有伤天理,更是一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父母本来应当抚养未成年人,给予其幸福的童年时光,让其在学校接受教育,但一些父母却指使未成年人出来乞讨,让其承担了不该承担的生活重负,剥夺了其受教育的权利,扭曲了其心灵世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可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这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关机关当然有权取消其父母的监护权。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所以,广州市政府规定的“对反复教育不改仍携带子女乞讨等不履行监护责任的人员,救助保护机构将依法向属地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不是法律的创新,而只是对原有法律的细化和重申。

  但是,在实施这条规定时,恐怕有两点要特别注意:一是需要取消监护权的是那种自身家庭条件并不差,并不缺少抚养未成年人的条件,只是利用未成年人来赚钱的父母。如果那些本来因为家庭条件差,无法抚养儿童,而带着未成年人出来乞讨谋生的父母,有关机关不但不能取消他们的监护权,而且要千方百计为他们提供救济;二是对于那些取消了其父母监护权的未成年人,有关机关一定要负起责任,要在未成年人的其他近亲属中指定一个能负责任的监护人,如果近亲属中没有,就要让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等其他组织负起责任来,认真履行监护责任,法院也要经常查看一下这种指定监护是否到位。

  此外,除了“对反复教育不改仍携带子女乞讨等不履行监护责任的人员”要取消父母的监护权外,我还有个建议,就是对那些将子女“出租”给他人乞讨牟利的父母也应该取消监护权。据媒体报道,有网友调查发现,目前在上海街头乞讨的儿童,大多数不是被拐卖的儿童,而是亲生父母“出租”给乞讨组织者的,就算孩子被解救回家,一两个月后,他们还会重新被父母“出租”到街头。而在河南太康,一些父母“出租”子女乞讨牟利,已经形成了产业链。这些“出租”子女的父母同样违反法律,甚至比带子女乞讨的父母性质更恶劣,有关机关也应当剥夺他们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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